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技术监督行风建设,规范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全面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有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职业道德总体要求:
忠于职守 依法行政 科学公正 廉洁高效 爱岗敬业 勤奋工作 服务人民 奉献社会
第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勤政高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执行公务;熟悉技术监督法规,精通所从事业务;联系群众,深入实际,勤奋工作,务求高效。
(二)忠于职守,接受监督。立足本职,甘当公仆,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工作精心有序,办事不推不诿,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胸怀全局,密切合作,团结共事,维护集体荣誉;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四)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礼貌待人,服务周到;艰苦奋斗,厉行节约,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办事,严肃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五公开”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刚强无畏。
(三)文明执法,以礼待人。执行公务着装整齐,佩戴标志;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规范执法行为,文明办案。
(四)廉洁自律,维护形象。自省、自警,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第六条 科技和检测(技术检验、检定、测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科学求实,公正公平。遵循科学求实原则,检测要公正公平,数据真实、准确;报告规范,保证工作质量。
(二)程序规范,注重时效。根据技术监督法规、标准、规程从事科技和检测;不推不拖,讲求时效,热情服务,注重信誉。
(三)秉公检测,严守秘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保守技术、资料秘密。
(四)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检测,不徇私情;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中介组织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法纪,执行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组织章程,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服从领导,接受管理和监督;遵纪守法,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二)为民服务,奉献社会。依据市场规则,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贯彻“便民、利民、为民”方针,为社会、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服务。
(三)公正求实,自重自律。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执行技术规范;坚持公正立场,严格程序,注重信誉;增强自津意识,执行廉洁规定。
(四)尽职尽责,敬业进取。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相互尊重,团结协作,敬业进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管辖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贯彻实施本规范,要尊重和发挥政府、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 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人员、专业计量站的人员和认证(认可)机构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3月17日以技监局察发[1998]41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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