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国计量测试科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是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设立的、面向全国计量领域(行业)的综合性奖项,是一项代表国家行业高水平科技的重要社会力量奖,主要奖励在计量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奖金来源: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每年从学会收入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奖励基金专项经费。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奖项设置
第五条 参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要求:
(一)立足经济发展,获奖项目在选题上立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评奖面向基层,主要向基层计量科研一线倾斜;
(三)着眼“民生”,重点破解当前在民生计量与能源计量中急需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着眼于全国计量科研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计量测试领域科学理论、技术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包括:
(一)计量测试基础研究、应用和创新;
(二)计量测试重大技术发明与创新;
(三)计量测试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四)其他重要计量测试研究。
奖项设置:设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
评奖范围不包括单纯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设立“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计量测试领域的院士和知名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委会主任和成员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聘任,任期3年。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以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为基础遴选组成专家库。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每年从专家库中抽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推荐材料;
(二)评审候选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委会与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科技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熟悉计量测试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一条 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必须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为推荐项目主要完成人时,须回避本年度评奖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学术交流部,名称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奖项推荐受理和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推荐
第十三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只接受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推荐。推荐单位如下:
(一)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二)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各分支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学(协)会。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根据各推荐单位计量科研项目数量、业务范围等因素,确定推荐数量。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推荐单位的年度推荐指标。
第十四条 推荐条件:
(一)推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研究成果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或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技术研究成果,并且经过鉴定(或验收)。经过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能证明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为适应计量测试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推荐项目应当是近3年之内完成鉴定的项目。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他合作单位协商一致联合推荐。若有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单独推荐。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填写《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可作为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项目完成体情况励条例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不多于10人,二等奖不多于8人,三等奖不多于6人。主要完成人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项目完成体情况励条例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不多于7个,二等奖不多于5个,三等奖不多于3个。主要完成单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按其科技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前景和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奖励等级。
获奖项目奖金分配:一等奖每项10000元、二等奖每项8000元、三等奖每项5000元。
第十九条 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原则。每年获奖项目一般不超过推荐项目数的30%。
第二十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
1、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
2、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3、经实践验证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
2、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3、经实践验证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
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
2、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3、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首先由奖励办公布年度评奖通知,推荐单位通过评奖系统对推荐项目进行申报。
(二)推荐截止期后,由奖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前(以电子邮件日期或邮戳日期为准)补齐材料,方可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三)经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推荐项目按专业分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网络初评。
(四)网络初评后,奖励办根据网络初评结果,确定参加复审项目。复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形式。
(五)专家会议复审后,奖励办根据初审和复审结果,提出本年度获选项目推荐名单,提交评委会终审。
(六)评委会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答辩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年度一等奖项目。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须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对二、三等奖项目,由评委会对初评、复评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七章 公示、异议处理和颁奖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奖励办在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网站上发布评审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为异议期。若有异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真实身份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联系方法,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由奖励办负责调查,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委会成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指定日期内异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评奖结果,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颁发奖励荣誉证书、奖金,并发布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推荐书。
第三十条 推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委会有权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推荐材料一律不退回,保存一年后,由奖励办统一进行销毁。
第三十二条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含),不得推荐。不得同时重复推荐省部级以上奖励(含)。
第三十三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发给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奖金由获奖单位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获奖单位可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所在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